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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介绍-发票入账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在人们办公都离不开电脑和网络,财务人员在汇款转账时也常用网上银行,但是汇款转账的时候需要支付手续费费给银行,那么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银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手续费贷:银行存款财务费用是什么?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有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购买运动器材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享受主体】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2.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车船税法》第四条。 2.《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车船税法》第四条。 2.《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更多推荐: 贵州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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