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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入账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如何判断收益类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减免2022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承租省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对象 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是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服务业可参考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橛枰越缍ǎ桓鎏骞ど袒侵赣抵凑盏羌抢嘈臀案鎏骞ど袒А钡木�。 二、关于减免租金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省被列为中高风险的县级行政区有杭州市滨江区、富阳区。 3.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关于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笮粗葱泻贤饨鸩蛔阋缘挚刍虺凶夥揭蠓祷沟�,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一致的,应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榧右员缸�。 四、关于减免审批流程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备案。 五、关于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年3月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屋出租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租金减免的具体工作流程,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与非国有中小股东加强沟通协调,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减免租金。 2.加大宣传力度。省级部门、企业集团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3.减免情况反馈。 (1)加强数据统计。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及时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档案,形成单位内部统计备查表(附件1)。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租金减免情况(附件2)于每月15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省级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减免情况、企业集团汇总本集团及所属企业减免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3)经全面梳理后,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省级部门或企业集团没有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的,首月需零报告(附件3)。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新增国有房屋出租涉及租金减免情况的,应从次月起按时报送。 (4)报送方式。附件2以盖章的PDF版和可编辑的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零报告承诺函仅报送盖章的PDF版。其中:省级部门发送至:zjcztzcc@163.com;省属金融企业发送至zjscztjrc@126.com;省属文化企业发送至1256876628@qq.com。 七、其他事项 1.国有企业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2.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和省出台新的有关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宋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3; 省财政厅金融处熊晓贤;联系电话:0571-87058477; 省财政厅文化处林峰;联系电话:0571-87058448; 省财政厅综合处赵菲菲;联系电话:0571-87056596; “资产云”客服咨询 96116-5、0571-86803761、86807286。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4月11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浙江注协: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借款利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规定的制订和完善,原有一些观点成立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实践证明,纳税筹划与企业重组的结合使企业重组的运作更具效益,如虎添翼。这种有机结合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纳税筹划不是企业临时性措施,而是事关企业重组过程和重组后企业的整体决策,必然有助于提高企业把握宏观政策并加以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充分地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降低重组成本,降低企业重组运作风险,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战略目标上。 关键词:重组纳税 税收 交易 1 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要点 综合考虑企业重组涉税特征及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 1.1 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2 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3 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 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 号《》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 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 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 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 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税务总局《》(财税 [2001]161 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 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 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性交易均称之为 以物易物 或 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 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或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建议均统一为25%的比例。 总之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单向思维,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即:不但要考虑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还要考虑因企业重组后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不但要考虑单一税种的税负筹划还要实现所有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不但要考虑某一具体优惠政策的运用,而且应分析由此带来的其他税收成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每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实践性有一个系统、深入的认识和评价,使企业能在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或最满意的方案,使企业在重组刚开始的时候,就能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高度实施纳税筹划。 责任编辑:L 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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