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亚晟会计新闻

开东莞餐饮票│代开东莞餐饮票│东莞开发票《开票→点击进入》 亚晟会计

开东莞餐饮票│代开东莞餐饮票│东莞开发票《开票→点击进入》诚信可靠—办公耗材发票_汽车配件发票_设备发票_家居用品发票_工程机械发票—亚晟专业财务服务; 审核原始单据; 账目核算; 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如预算编制服务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多年企业服务经验; 专业化团队办理; 亚晟会计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如何计算的?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特别是服务型经济模式的提出,现有税制对服务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愈发显现,尤其对于金融行业,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如何形成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税收制度为下一步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服务经济 金融 税收制度 一、金融税制改革的紧迫性日益增强 1991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上海时指出: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这通俗而又深刻地提示了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税制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与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同步,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1.金融营业税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业的发展,现有金融营业税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愈发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重复征税问题较为突出。①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同时,金融业购进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一方面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另一方面还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实际上承受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此外,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享受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导致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生产企业实际也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负。②跨国服务双重确认标准调整不彻底。境外向境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不能退税、增值税不能抵扣,双重税收负担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真正享受零税率,同时,其他制造业接受金融业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从其增值税中抵扣,也使得我国产品出口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 (2)操作层面:部分计税规定不尽合理。①部分金融业主要业务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如银行业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作为营业成本的存款利息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②对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分类分业计税。虽然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转让收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同一金融机构,现行营业税对金融商品的转让分为四大类: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类,对金融商品的转让要求按转让差价收入税征,当发生经营负差时,只允许在以后同类产品的正差中抵扣,抵扣时间限制在年度内,不允许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许不同种类产品互抵。 (3)政策层面: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①创新业务缺少政策支持。目前,银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营业税申报时将其归类为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对金融创新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并且在计算营业税时,仅限于在此类商品中进行盈亏相抵,但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②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目前在离岸业务的税收方面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税收优惠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没有对离岸业务作专门的税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金融创新业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给与其一定的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须的。 2.其他相关税制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保险经纪人取得的保险佣金可按佣金40%作费用扣除,证券经纪人却不可以;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对企业吸引国际高级金融人才非常不利;个人所得税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交通和通讯补贴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产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0%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15%为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而其他机构如证券业只能按个人合同收入的5%列支,造成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不同。 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贤�,均全额征收印花税,存在重复征税。 在契税方面:金融机构采取质押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发生产权转让,要缴纳契税,如果资产再进行转让,还要征收一道契税,契税负担较重。 二、对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虽然金融税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监管和征信,金融税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广,难度更大。 1.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如果将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总体已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势必造成冲击。必须调整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最高决策层面下决心。即使是降低现行金融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国金融税制的设计和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银行业利差收益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政府将金融业税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设置得相对较高。 3.税收征管水平的改进。目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来征收的,从征管角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也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是对于金融业征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管理、哪些行业征税、哪些行业免税、对于服务出口如何退税等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路径选择 综合考虑,应采取渐进方式推进金融营业税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实施降低营业税税负,一旦时机成熟,适时全面推进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借鉴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分三步走实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第一步: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消除同业重复征税。就是在现行营业税制框架内,针对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以及离岸业务重复征税矛盾,允许同一性质的业务支出,在营业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质业务的重复征税。 第二步: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消除行业间重复征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全部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重新设置一档针对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的抵扣不再局限于同一性质业务支出,而是包括不同业务及不同行业支出。 第三步:对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建立国际规范税制。参照国际上对金融业通行的做法,对金融核心业务实行免税,即取得的营业收入不征增值税,同时,发生外购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允许抵扣;对金融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和方法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老A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治理途径

    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以及 《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税务局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关于《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以及 《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对《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具体内容是: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核定征收率由0.8%降低到0.6%;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三)饮食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四)娱乐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1.8%; (五)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由1.5%降低到1.2%;《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1〕91号)的通知确定的区间下限制定,本次修订未做修改。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市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编辑-xvwfm

    财税新闻

    更多 >>

    行业税收

    更多 >>

    行业信息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