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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对“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按住宅对待?【回答】“公寓”主要包括“住宅式公寓”、“服务性公寓”两种。“商住两用房”指一套住房同时具有住宅、商用两种功能的房屋。销售“公寓”、“商住两用房”能否按住宅对待,按以下原则:(1)清算时,房地产企业已给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类别为住宅的,或清算时还没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销(预)售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类别为住宅的,可按住宅对待。(2)如以上两证未明确房屋类别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都是70年的,可按住宅对待。(点击图片即可报名)还想学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帮助学员化解房地产项目不同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企业注销清算分配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风险,搭建适用房地产行业运营特点的全套增值税核算管控体系和筹划技巧,全方位提升财务人员检查应对技能。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政府按土地出让协议规定价回购安置房,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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