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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可以零申报吗?需要缴纳个税吗?

      应交税费是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那么当企业核算应交的税费时,其借贷方向是什么?  应交税费的借贷方向  应交税费贷方表示发生的应交税费金额,借方表示结转的或者是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借方记为减少,贷方记为增加。  应交税费的含义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等,我国的计税方法一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正常情况下应交税费借方记减少,贷方记增加.  企业应需要根据应交税费科目,总价概括出企业的各种应交税费的缴纳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的会计分录  1、在众多科目中,包含一个名称为“已交税金”的科目,销项税额是指应该要交的税,一般情况下记在贷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货发票的进项税额是用来抵扣的,也即减少要交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那就是记在借方。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企业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记在“已交税金权“科目(一般情况下是销项户大于进项),会计分录就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4、企业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会计账簿按其用途分有哪些种类?

      外购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如何写会计分录?

            《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延续和优化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在原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基础上,新增减半征税优惠,施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4、2025两年免征,2026、2027两年减半征收。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政,可从车购税减免的“全额”与“限额”、换电模式下车购税的征税对象、“目录+标识”的税收管理要求等三方面入手。一、准确把握车购税减免的“全额”与“限额”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10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在原有免征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减税优惠方式,并对新能源乘用车单独作出限额减免的政策安排。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新政,需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乘用车两者区别。10号公告明确了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乘用车的概念。公告所称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而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即从概念上看,新能源乘用车是限定用途和座位数量的小汽车,包含于新能源汽车这一大概念之中。新能源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类,其中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专用车等。即从车辆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只是新能源汽车的一种类型。10号公告对新能源客车、货车、专用车等新能源商用车,适用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并无限额规定,仅对新能源乘用车规定了不超过3万元和1.5万元的免税、减税限额。实务中,需关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0号公告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额是在法定税额的基础之上。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在计算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时,首先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法定税额,再根据10号公告相关规定确定其免(减)税额,最后以法定税额减去按规定减免税额,计算实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即“三步法”计算车辆购置税实纳税额。下面,以例题具体解析10号公告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情形一:购置新能源商用车无免税限额【例1】甲运输公司2024年6月3日购买一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纯电动载货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55万,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第一步: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550000×10%=55000元。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购置新能源商用车无免税限额。即免税额=55000元。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55000-55000=0元。甲运输公司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需要提醒的是,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应当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情形二:购置新能源乘用车限额减征【例2】钱某在2026年9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60万元,计算钱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第一步: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600000×10%=60000元。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按照减半征收政策计算的车辆购置税额为60000×50%=30000元,大于减税限额1.5万元,允许享受的减征额取两者中较小的数值。即减税额=15000元。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60000-15000=45000元。二、准确把握换电模式下车购税的征税对象“换电模式”是将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拆分,由车辆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无动力整车,消费者另外购买或租赁动力电池,利用集中式换电站,通过更换电池等方式快速为新能源汽车补电的一种新模式。为鼓励和加快推广应用换电模式,10号公告新增加“换电模式”下以无动力车身的销售价格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即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政策落实需把握三个要点:一是10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无动力车身作为车购税征税对象;二是为准确区分无动力车身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号公告要求汽车企业单独核算无动力车身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三是“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例3】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换电模式”新能源乘用车销售业务,所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均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2024年3月8日,乙公司销售一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给唐女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28.6万元。双方另外签订电池购销合同,约定动力电池销售价格为7万元,乙公司就电池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唐女士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第一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286000×10%=28600元。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28600元未超过免税限额,即免税额=28600元。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28600-28600=0元唐女士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直接办理免税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必须严格遵循10号公告规定,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的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即就无动力车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动力电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以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无动力车身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三、准确把握“目录+标识”的税收管理要求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10号公告对《目录》及“减免税标识”进行了再次强调,并就“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增加相应的“换电模式标识”,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即新能源汽车具备“目录+标识”的相关条件,方可适用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实务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需关注《目录》和“标识”的相关税收管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规定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查、通过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列入《目录》。 《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即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方可适用免征或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若所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未被列入《目录》,或购置日期在列入《目录》之前,则无法享受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减)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享受10号公告减免税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汽车企业应标注两个标识。即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如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等涉税风险。更多推荐: 国务院修改《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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